3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言論自由。(4)出版自由。(5)集會、遊行、示威自由。(6)結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公民基本的權利之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或者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阻撓、搜查和審查。廣義的人身自由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包括與人身自由相連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碼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其他活動和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先決條件。
(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是憲法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監督權。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憲法規定的公民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獲得物質保障權。
(六)文化教育權利。我國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自由。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在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中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七)婚姻、家庭、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1)國家保護婦女的權益。《憲法》第四十八條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2)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八)保護華僑和歸僑以及僑眷的權益。《憲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