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什麼是刑罰?刑罰有哪幾種?
刑罰,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懲罰犯罪分子的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隻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於一個犯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主刑包括如下幾類:
(一)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就近執行的一種刑罰。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
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並強制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無期徒刑的特點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但是,並不是說犯罪分子沒有改過自新、重新回到社會的機會,只要罪犯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減刑或者假釋。在國家發佈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也可以被特赦釋放。
(五)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爲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
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它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一個主刑不僅可以適用一個附加刑,而且對於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如下幾類:
(一)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一種刑罰。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