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創辦養老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