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爲?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藉機斂財;(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秩序安全的其他行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