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就業困難人員在就業再就業方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性優惠和服務?
對就業困難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一)對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創業,國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1)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3)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4)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5)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6)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二)對失業人員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給予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就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國家在金融政策上,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三)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提供政策諮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五)對城市零就業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