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由國務院批准的徵用土地類別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批准的徵收土地類別包括:(一)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土地,是國家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爲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目前的徵收土地情況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城市建設需要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類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佔用集體土地的,國家將要爲其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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