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戶哪些權利?
(一)賦予農戶長期而穩定的承包經營權。首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對土地承包期規定了一個較長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賦予了農戶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從土地所有權上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仍然具有物權的性質,它最大的特點是除依法收回、調整和流轉外,任何人不能侵犯。
(三)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