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誰是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具體規定了如何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該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該條分別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如何發包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發包方享有的權利:“(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約定,也仍然依法享有這些權利;同時,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有限制這些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發包方承擔的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爲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發包方必須履行,不得減輕或者放棄,在承包合同中有減輕或者放棄其義務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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