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職權是什麼?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它們既行使相應一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又行使自治權。
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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