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當因環境問題發生爭議和糾紛,有哪些途徑可以解決?什麼是公益訴訟?
當出現環境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當途徑加以解決。主要包括:(一)自願協商解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二)行政調解,請求環境管理機關或者有關政府部門調解處理;(三)訴訟解決,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行政調解失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這三種方式並非先後次序,當事人可以選用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
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我國對公益訴訟制度還處在試點階段,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