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我國法律對興奮劑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進出口。
在生產環節,法律規定:生產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准文號。同時要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二)有專儲倉庫或者專儲藥櫃;(三)有專門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另外,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企業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註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在銷售環節,法律規定: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製劑或者其他肽類激素。醫療機構只能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