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信訪條例》對信訪人的行爲進行了哪些規範?
《信訪條例》對信訪人行爲的規範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信訪形式。《信訪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不超過5人。
其二,信訪材料。《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其三,信訪人的責任。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信訪條例》對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類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