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銷售種畜禽,不得有哪些行爲?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爲:(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本章完)
8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銷售種畜禽,不得有哪些行爲?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爲:(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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