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公民有無修改姓名的權利?哪種情形之下可以不隨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上述規定作了立法解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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