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
黨章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黨員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也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爲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並進一步覈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在黨組織、行政機關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和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作出鑑定或者對違紀違法行爲進行調查時,被調查處分對象所作的申明和辯解,屬於申辯。黨員或者公民對自己所受的處分或者處理不服時,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處理的意見,或者代表被處分、處理的人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的要求予以公正處理的意見,屬於申訴。不準侵犯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是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的一條紀律。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一方面要堅守“高壓線”,嚴格要求黨員幹部;另一方面也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分清是非,以事實論功過。既不會放縱任何一個違法枉紀、貪污受賄的黨員幹部,也不會冤枉任何一個爲民謀發展求福祉的黨員幹部。
當前形勢下,隨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難免會影響一些人的利益,再加上一些能幹、會幹的黨員幹部,常常容易得罪人,也容易招人嫉妒,也許還會有人舉報。對有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舉報,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理應一查到底。爲沒有不當行爲的監督對象澄清事實,就是在爲他們消除負面影響,讓他們可以放下包袱,大膽工作,造福一方,爲他們注射一支謀事創業的“強心劑”,也還人民羣衆一個事實真相,這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組織的擔當精神和對監督對象的關心和關懷。而對那些捕風捉影,甚至是以監督爲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應該採取措施,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也是對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優秀黨員幹部最好的保護和愛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並作出結論。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充分尊重被監督對象的權利和人格,可以保證案件審理工作的民主化、公開化和規範化,是以人爲本、依紀依法辦案的體現。這可以使監督對象瞭解對其錯誤處理決定的全過程,消除內心疑慮,加深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加深對組織的理解、信任和感激。可以使黨內監督真實、客觀、公正,避免冤假錯案,進而取得紮紮實實的成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