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內監督的新經驗
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經驗的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進行了一系列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並從中總結出了一些新經驗。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全面從嚴治黨,要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是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爲常態;二是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要成爲大多數;三是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四是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從黨的歷史和從嚴治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再次重申了“四種形態”的重要性,有利於真正改變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真正體現了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第一,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有效途徑。黨章明確規定: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同時,對黨員和黨組織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明確要求。毛澤東同志說過:“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這是一種同志間互相監督,促使黨和國家事業迅速進步的好辦法。”鄧小平同志強調:“在黨委會裡面,應該有那麼一段時間交交心,真正造成一個好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回顧90多年的風雨歷程,我們黨也犯過錯誤、經歷挫折,之所以能在錯誤中警醒、從挫折中奮起,就在於我們黨具有批評和自我批評的自覺,具有自我糾錯的能力。實踐表明,什麼時候批評和自我批評作風弘揚得好,黨內就風清氣正,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就強,黨的事業就蓬勃發展 。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利器。2014年10月8日,在全國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習近平同志強調指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持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對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武器,我們要大膽使用、經常使用、用夠用好,使之成爲一種習慣、一種自覺、一種責任,使這個武器越用越靈、越用越有效果。”當前,我們黨正在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和戰鬥性,不斷提高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才能確保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提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強身治病、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器,也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持不懈把
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武器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黨員、幹部必須嚴於自我解剖,對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認真整改。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各種不同意見都必須聽取,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從諫如流、敢於直言。
鑑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現實生活中,黨員幹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等非正常現象的存在,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這些單位黨內生活不正常,同志之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沒有形成常態。全面從嚴治黨,要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使黨內政治生活有戰鬥性和鋒芒,真正嚴肅起來。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是避免黨員幹部違紀違法的第一道“閘門”。這道“閘門”關好了,就是一種很好的預防。黨內生活中,黨員幹部相互咬耳扯袖、多搞紅臉出汗,既是落實黨內製度的實際行動,又是對他人真正的關心愛護 。
第二,黨紀輕處分、組織處理成爲大多數。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組織處理,根據中紀委、中組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這個文件規定的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的方式顯然並不限於這三種,與崗位、職務調整有關的降職、責令辭職等措施顯然也屬組織處理方式,與崗位、職務調整無關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也應視爲廣義上的組織處 理方式。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作爲執紀監督的兩種不同手段,執行主體、執行條件和程序、懲戒方式都不盡相同。兩者可以實現優勢互補。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並處,以更好地達到對違紀人員教育懲戒的目的。給予違紀人員黨紀輕處分的,可同時建議黨委、政府採取免職、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措施;組織處理也可以單處,以體現寬嚴相濟。如果違紀情節較輕,只應給予黨內輕處分,且有從輕、減輕等情節,僅採取組織處理方式也能達到懲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黨紀立案。但是,兩者不能相互代替。組織處理不能替代紀律處分,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輕重,應追究黨紀責任的,即使已採取組織處理,仍應予以黨紀立案。反之亦然,對明文規定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不能以已給予黨紀處分爲由,而不再作組織處理 。
要正確理解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爲大多數,就必須克服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的錯誤認識。20
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羣衆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王岐山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定的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蓋,每一名黨員、每一個黨組織都在其中、不能例外。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爲大多數有效體現了黨對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是預防和制止腐敗的重要機制。
第三,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爲少數。黨紀重處分主要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三種處分。重大職務調整是組織處理中的停職、調整、免職等方式中的一種情況。其中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往往具有“斷崖式”降級的特徵。在運用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一是在給予黨紀重處分時,一般應作出重大職務調整。二是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於黨紀處分。按照《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在案件檢查過程中,認爲被調查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可予以停職;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調查黨員幹部,根據情況可先採取組織處理。不宜在現崗位繼續工作的,可予以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予以免職。因而,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於黨紀重處分。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爲少數這一形態,仍然是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仍然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一目標的,是挽救即將觸犯國法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最後一道紀律防線。但是,必須正確理解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比例應當是少數中少數這一概念。少數並不是對監督的束縛,更不是量上的限定。少數是一種價值導向,更是前兩種形態得以嚴格執行的自然結果。在黨內監督中,對所發現的嚴重違紀問題,無論數量多寡,都應絕不手軟。
第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爲極少數。“四種形態”是一個有機整體,體現了紀在法前、紀法對接的原則,體現了治病救人的宗旨,體現了對違法者的嚴懲不貸的態度,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爲極少數,是對違反前三種形態的最佳警示。
此外,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這是黨內監督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是我們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經驗,必須認真吸取和遵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