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委員會成員的監督職責
中央委員會作爲中央領導集體成員,既要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對所在地方或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也負有中央委員會內部相互監督的職責。《監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爲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這是專門針對黨的高級幹部中發生的一些違紀問題,總結吸取深刻教訓,作出的明確規定。
第一,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委員會要加強自我監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爲方面必須遵守的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因此,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加強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內政治生活的鍛鍊,嚴格按照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辦事,堅決防止“七個有之”,堅決做到“五個必須”。同時,中央委員會成員要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善於從政治上看問題,站穩立場,把準方向。
第二,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爲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這條主要規定的是中央委員會成員相互之間的監督職責。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總依據和總規矩。黨章第三條規定了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其中包括“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這就要求中央委員會成員要認真履行自己在中央委員會內部的監督職責,堅持黨性原則和黨性立場,對中央委員會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爲堅決抵制,自覺同這些行爲作鬥爭。對有關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報告,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隱瞞包庇。
第三,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這條體現的是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根據《監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央委員會成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需要遵循三項嚴格的程序。首先,中央委員會成員應署自己的真實姓名,不能採取匿名方式。其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要採取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最後,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應當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之所以規定如此嚴格的程序,是因爲中央政治局委員不同於中央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中央委員會成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往往事關重大,必須嚴肅、慎重、負責任地提出。對中央委員會成員所提意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監察委員會常務委員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