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返回看守所的路上,我感到很疲勞,渾身無力,彷彿壓抑了許久的委屈、積怨,頃刻間全部噴泄了出去。
我可以肯定地說,在大興安嶺地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有條有理地辯解能引起旁聽觀衆的響應的,今天尚屬首例。
就在我開庭不久,楓的弟弟小平也下起訴了,通過武警戰士將小平的起訴書傳過來觀看,指控的事實也比較嚴重,是按故意殺人認定的。事發原因是鄰居李四將妻妹曾介紹給小平處對象,後來,李四又不同意妻妹繼續和小平來往。這日,小平感到憋氣,有一種被耍弄的感覺,晚飯時,在家裡喝了一斤多酒,臨去李四家身上帶了一把尖刀,想問一問李四不讓妻妹與他處對象的原因。到了李四家正趕上吃飯,李四讓小平坐下來再喝兩口,本身小平來時酒已喝的過量,加之憋了一肚子氣,坐下來兩杯酒下肚,已經神志不清了。在和李四理論時,爭吵起來,李四的愛人見小平動怒,便跑到楓處找小平的家人。楓忙趕到李四家讓小平回家,小平不走,因此,楓便說了小平幾句,楓怕小平耍酒瘋嚇着孩子,隨後,抱起李四家孩子準備回家。
小平在神智不清醒的情況下,受到楓語言的刺激,在楓抱着孩子欲推門出屋時,失控的小平從炕上撲下來,順手刺向楓背部一刀,楓轉身準備往下放孩子時,小平又向楓的胸部刺了一刀,楓被送到醫院搶救,因失血過多死亡。小平回到家裡躺在地下便睡了過去。具小平說,他第二天早晨醒來時,發現自己被繩子捆着,在公安局躺着了。他回憶說,他記得和哥哥吵嘴了,之後就什麼也不知道了。
小平問我能判到什麼程度,我告訴他,從起訴上的情況分析,很可能死刑。小平說不能判死刑。他說,這事兒只要家裡找找人,怎麼判也死不了。我知道他家的狀況,條件很不好,,母親一身的病,父親腦血栓,家裡還剩下三個未成家的妹妹。於是,我對小平說,想保命只有唯一的一條出路,讓他母親攙着半身不遂的父親,領着三個未成年的妹妹,到法院找院長,兩個兒子現在死一個了,懇求法院留一個養老的。院長不答應,就睡在院長辦公室不回來,直到法院答應或下判決爲止。因爲從小平犯罪的情節應判死刑,但法院如果考慮家屬的追訴,可能會給小平留口氣兒,也就是死緩。我讓小平開庭時,就這樣安排他母親這樣做。或許能保命,當時小平答應了,只可惜,開庭時,小平只讓家裡找人,並沒有按我告訴的那樣去做。
1989年12月26日早晨,看守所的看守員剛剛交完班,值班的看守員就開始往出提人,武警戰士說,今天是公審大會。我是最後一個提到值班室的,其他人都已被押上警車。我進值班室後,審判長吳萬林在屋裡,所有的看守員都躲到別的屋子裡去了。地上放着個38斤重的腳鐐子。我心裡明白了,這是判我死刑了,所有的看守員都瞭解我的案情,他們分析給我帶鐐子一定會發生很大的麻煩,我也不會讓他們這麼老實地給我帶上鐐子,再者,看守員有不想得罪人的,也有對這起案子的處理結果有意見的。
我看人都出去了,而審判長吳萬林也跑到門外站着去了,我索性坐在了沙發上,我要看看怎麼往下表演。吳萬林見半天兒無人給我帶鐐子,他喊來另一個人看着我,自己到所長辦公室去了,他是找人給我帶鐐子去了。
約有4—5分鐘左右,看守所的管理員楊得峰管教來了,他不到五十歲的年齡,操着山東口音說;“孩子,這老這麼挺着也不是事兒,聽話,還是大叔先給你帶上吧,你也不用吵不用鬧,有什麼話等高院來人,你再說,你現在再吵再鬧,最後也得給你帶上,只能二審再說吧。”
我考慮了半天,覺得說的也在理兒,於是我坐在地上,讓楊得風管理員把鐐子用鉚釘鉚在了雙腳上。走出看守所,預審科的韓江和刑警隊的一名刑警把我扶到了一輛汽車上。在行駛途中,韓江多次提醒我,告訴我別扯別的。我心裡想:什麼叫別的,案子判死刑的結果,已經嚴重的不公正了,所有的人都心明鏡似的,對其他的死刑犯怎麼沒這麼對待呢:帶鐐子沒人願意給帶,看押我,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身高一米八以上的人,擔心怕控制不了我。
我沒有吱聲,到會上再說吧。我心裡想。
公審大會地點是鐵路文化宮,押着我的車是最後一個到的,文化宮外面人山人海,我被押進大廳等待宣判時,我發現能容納千餘人的場內早已座無虛席。外面的人看來是進不來了。
通過大喇叭可能聽到,場內是區基層法院對有期徒刑的二十多人依次進行宣判,隨後,把我帶入場內,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我仔細地聽着認定的事實:
判決書中的前半部分和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沒有什麼兩樣,只是後半部分認定:“被告人在毆鬥中用軍刺猛刺華宇一刀,見華宇倒地口吐血沫後,喊了聲:”快走!“便逃離現場。被告人宋振嶺在緩刑期間殺死一人、傷一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期沒有執行的三年七個月零二十九天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死刑。
我聽到這樣的認定和判決,我簡直達到了瘋狂的地步。不僅僅是不應判處死刑。而且歪曲了事實,我刺華宇一刀後,華宇跑入人羣,這面還在廝打,等人散後,我是隨着人羣一起走的,根本就沒見到他倒地,口吐血沫。否則,我一定會給他送到醫院的。一審如此認定,無非從性質和情節上發生了變化,讓人理解我是草菅人命。但事實並不是這樣,退一步講,證據何在呀?當時在我的人生中第一次感到形成法律文書的東西,會是這樣的。看來法律雖然制定的公平,在我的心目中一直是**、神聖的,但落到小人手裡卻是那樣的恐怖、不講理。
我憤怒地跳起來,高喊:“冤枉!冤枉!”我要讓羣衆知道,一審的判決不是公平的,而且有人干預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