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障和改善民生篇
主要任務
重點了解與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房屋拆遷、土地徵收徵用與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食品藥品安全、抗災救災、公共衛生等法律法規,保障和改善民生。
116.勞動者在就業方面享有什麼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