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哪些行爲是法律禁止娛樂場所實施或爲他人實施提供條件的?違犯後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爲被禁止:(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娛樂場所實施了上述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