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人民檢察院對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法院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爲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於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爲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爲行爲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纔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於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爲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後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於對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刑法對這些情況分別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處罰,有些應當免除處罰。
以上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四種情況。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佈,並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後果上屬於無罪。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如果認爲不起訴決定錯了,可以要求該檢察院複議一次,如果人民檢察院仍堅持不起訴意見,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原決定的,爲最終的決定。無論在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複議或者複覈期間,都不得影響不起訴的執行,不能以複議、複覈爲理由繼續羈押被不起訴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