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憲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制定憲法時所依據的基本理論,在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時所遵循的根本標準,它貫穿於憲法的全部內容之中,體現着憲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憲法的本質屬性。
(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就是指國家主權這一最高權力來源於人民,同時永遠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一規定充分表明,我國現行憲法不僅確認了人民主權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人權原則。所謂人權就是作爲一個自然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表述。我國《憲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不僅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還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和從國家及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社會經濟權利。
(三)法治原則。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公民包括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國家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