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農村村民一戶可擁有幾處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可再申請宅基地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我國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需要說明的是一處宅基地不等於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爲住宅。
第六十二條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一規定是爲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設住宅爲名搞房地產而採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於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住宅基地調劑,由其中一戶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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