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如信訪人走訪,應當到什麼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到什麼場所走訪?對信訪人走訪的人數和推選代表人數有何限制?
《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這裡所說的“上一級機關”是特定的“上一級”而不是籠統的“上級”,如依法有權處理的是鎮級,則還可以向縣級提出,否則爲越級上訪。
《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場所提出。”上訪不到指定的接訪室,而在機關大院門口、周圍或其他公共場所滯留、滋事,行爲性質則發生轉變,不再是正常的上訪,成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爲,嚴重者將會受到刑罰處罰。
對信訪人走訪的人數和推選代表人數而言,一般應當在原地推選5名代表以下到有關機關指定的場所上訪;在原地沒有推選代表的,則要求在進入指定接訪場所前推選出上訪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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