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制
戰國時期諸侯國普遍施行郡縣制度,秦國設縣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變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劃分天下爲三十六郡,後來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
咸陽是國都所在地,不設郡守而由朝廷直轄,其長官爲內史(《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位同九卿,得參與朝政。內史屬官有:
都水長、都水 掌水利;
鐵官長、鐵官 掌冶金、製造農器;
廩犧令、廩犧丞 掌糧食倉庫和牧養祭祀用牲畜。
郡作爲一級行政地方,軍民兼治。郡設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郡守 郡的長官,邊地多爲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監御史 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郡尉 掌郡駐軍,主治安,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兩人。邊塞諸郡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隸屬本郡郡尉。
郡丞 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縣爲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職也僅僅設在縣一級。一些部族地區設道。
縣令、縣長 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縣令與縣長都是縣的行政長官。
縣丞 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尉 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惟不掌兵,秩同縣丞。
功曹 掌縣吏的考績等第升降。
令史 管理文書檔案。
獄掾 縣獄的典獄長。
文無害 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複查案卷,以防冤獄。
廄騶 掌一縣車馬之政。
倉吏 縣庫的長官。
治獄吏 獄吏,縣獄的獄卒。
鄉亭 縣以下置鄉,鄉以下置亭,亭以下置裡,是以宗族爲核心的居民自治組織。
三老 一鄉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有秩、嗇夫 人口五千人的鄉,由郡指派一人爲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鄉,由縣指派一人爲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
遊徼 爲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亭長 吏職,也是徭役的一種。掌同嗇夫。亭長之屬爲亭父、求盜兩卒,前者負責本亭保潔,後者負責追逐盜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