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大常委會之間是上下級的領導關係嗎?
很多人認爲,各級人大常委會之間是上下級的領導關係,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關係定位問題緣於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在縣級以上的地方設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規定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並將人大代表直接選舉擴大到縣。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了修改,明確了除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進一步強化、職權進一步擴大。
由於各級人大常委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憲法和法律對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事權作了明確的劃分。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各自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獨立行使職權,不是首長負責制,因而不會形成黨委、政府、檢察院上下級那樣的領導關係。彭真同志曾明確指出上下級人大常委會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並將這種關係概括爲法律監督關係、業務指導關係和工作聯繫關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