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對於銷售的種子應該附加哪些說明?
《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籤應當標註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註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註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籤。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註,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