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承包期內,發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是農村土地承包立法的關鍵條款和核心內容。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首要的一點就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從而使廣大農民真正感到他們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使他們在土地上進行長期的積極性投入,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同時,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又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這一規定是對發包方原則上不能收回的補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