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是怎樣的?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爲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而專門設立的行使行政監察職能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由此確立了行政監察在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領導體制、管轄範圍、職責權限和機構設置等,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監察部是最高監察機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監察機關分別在本地區、本部門行政首長和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主管所在地區和部門的行政監察工作。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是憲法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監察機關領導關係上的具體體現,保證了監察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
爲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提高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
依據《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職責包括下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檢查守法、執法職責。即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受理控告、檢舉職責。即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違紀職責。即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四)受理申訴職責。即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其他法定職責。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也即上述四項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需要說明的是,這一職責的設定權限爲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