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公檢法三機關是如何分工的?
公檢法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在訴訟法上被稱爲立案管轄,亦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立案管轄解決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誰立案、誰開始訴訟的問題。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偵察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表明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是指:(1)依法由人民檢察院偵察的案件;(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刑事案件;(4)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罪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私人財物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案,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訊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