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四)

“如今右相麾下兩大軍械監財勢雄於天下,大唐錢莊更是連朝廷府庫亦難以比擬,試問右相,斂財如此,真可謂‘守正’耶?”

“嗯?”李曜微微詫異,轉頭朝智乾望去,問道:“請教閣下高姓大名?”

智乾拱手道:“不敢勞右相下問,鄙姓何,賤名知淺。”

李曜笑道:“倒是個好名字,知淺,知淺……這與韓昌黎公的‘退之’正有異曲同工之妙。”

智乾謙遜道:“豈敢與韓公相提並論。”

李曜沉吟一下,道:“理財之事,你方纔說得甚好,善於富國者,必先理民之財,而爲國理財者次之。不過,你提到某所實際控制的兩大軍械監與大唐錢莊斂財,這就對某的用意揣度得太過膚淺了一些。”

黃崇嘏心道:“這話雖然說得冠冕堂皇,不過推託之意明顯,不過也是,李右相權傾天下,豈會爲一白衣解釋自己施政意圖?隨意搪塞過去也就是了。”想歸想,心中仍不禁有些失望。

智乾卻不服氣:“若說兩大軍械監所爲,或可言其工極巧、其勢須大,非尋常百姓可自行爲之,須得由節帥王府甚至朝廷出面,纔能有今日之盛。然則大唐錢莊竟然將朝廷當作尋常白衣,放貸收息,這不是本末倒置,又是什麼?如此還不能稱之爲斂財麼?”

李曜心道:“要回我北山軍營路途不近,便跟這人說說也是無妨,此人雖不知我在經濟上各種佈局的意圖,但至少敢當着我的面質疑我的決定甚至用意,單是這一點,就已經很是難得了。嗯,這種人說不定可以用來做監察,放進御史隊伍沒準是個不錯的想法……”

他見智乾——或者說何知淺頗不服氣,笑道:“我且問你,如今我大唐國民經濟,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何知淺遲疑了一下,道:“愚以爲乃是錢重物輕。”

“哦,你是說錢荒。”李曜反問。

“錢荒?啊……愚意正是如此。”

錢荒是古代社會貨幣發展過程中,因流通中的金屬貨幣相對不足而引起的一種貨幣危機現象,中國貨幣流通史上的第一次錢荒形成於唐代貞元年間,歷經德宗、順宗、憲宗、穆宗、敬宗、文宗六帝,持續了五十幾年。不過若不是李曜剛纔這句話,歷史上唐朝時並未出現“錢荒”這樣明確的稱謂,而是用“錢重物輕”來形容這種貨幣危機現象。“錢荒”一詞的首次出現,其實是宋代歐陽修在慶曆三年的上書中提到的“淮甸近歲號爲錢荒”。宋朝人用“錢荒”二字說明了“錢重物輕”的內涵:“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不過這個確切的稱謂,現在就被李曜剽竊而“首創”了。

李曜微微搖頭:“錢荒並非主要問題,不過也算其中一樣吧……這樣,你既然提到錢荒,那本相倒想問你:我大唐爲何會出現錢荒?”

何知淺躊躇道:“難道不是朝廷鑄幣太少?”

李曜也沒料到他對這個問題理解得如此膚淺,心裡也只能感嘆古人對於財務一道的研究真的過於淺薄——這話不妥,應該是絕大多數古人,因爲畢竟還有劉晏那一類專業人士。

他只好一臉失望地搖頭:“財政之事,並不比軍國之事稍小,其中複雜程度,遠非爾等所盡知……錢荒之根源,不在鑄幣不足,不在物產豐饒,而在兩稅法。”

何知淺顯然絕非唐人中研究財經的那一類人士,完全想不到兩稅法與錢荒有什麼關係,便有些疑問。

偏偏李曜身爲朝廷右相,其對這個問題回答在某些時候又不能太過直白,因此很是爲他解釋了一通這其中的道理,從均田制瓦解、租庸調製破壞導致兩稅法的產生開始講,詳細地爲他分析了整個兩稅法的方方面面,然後才小心翼翼地從政治、經濟兩方面解釋兩稅法實施後的影響。[無風注:這些解釋附文說吧,雖然我知道是吃力不討好。]

這番深入淺出地講解下來,不僅何知淺將李曜驚爲天人,就連一貫心高氣傲地黃崇嘏和那僞蜀國夔王王宗範也心服口服。

黃崇嘏強忍心頭的震驚,暗道:“人言李正陽‘兵聖文宗’,如今看來,豈止如此!雖說君子重義輕財,但能將財賦之事看得如此透徹,難道就當不得神、聖等尊稱?”然後想起李曜的飛黃騰達,還真是從打理“錢財俗物”而始,頓時心情怪異,有些悵然,又有些釋然。

王宗範則想:“此前聽聞李正陽神算無雙,我只道不過是用兵厲害,如今看來,何止用兵!他這一番解釋,委實洞悉一切,怕是財神公親來,也不過就是如此這般了。朝廷有他主持大局,我蜀國哪有北望關中的希望?只怕割據蜀中都沒有半點勝算!不過當初曹劉之事而已……”心下一時黯然,整個人彷彿一瞬間失了精氣神。

何知淺訥訥道:“右相學究天人,某實心悅誠服之至,只是……只是既然兩稅法有如此弊端,不知右相可有良策可醫?”

黃崇嘏聞言,也朝李曜望去。

李曜笑道:“倒也不是沒有辦法,只是這其中牽連甚大,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如今可以做的,本相都已經逐一安排佈置,正在穩步進行。還有一些事項,還不到動作之時,否則不僅難以成事,反而可能壞事,因此還需等待時機。”

這番話看似明白,其實對於他們而言仍是雲山霧罩,但此時李曜在他們心中的形象已然高大了許多,即便何知淺這種只認真理不認人的倔驢,也不好意思繼續問那麼詳細了,只是點頭說道:“右相一代儒宗,想來必不會使天下萬民失望。”

李曜似乎意有所指地道:“萬民,可包括‘肉食者’們?”

何知淺奇道:“右相何故有此一問?難道……”

李曜慢慢收起笑容,打量了他們三人一眼,哂然道:“此事連王摶相公那裡,本相都還不曾與他論及,今日倒是先說給你們聽了……”

三人自然知道王摶是何人,見李曜竟然把還未對王摶說起的大事對他們說起,任是如何心志堅定或是心高氣傲,也不禁有些激動,巴巴地望着眼前這大唐朝廷的年輕首輔。

李曜語氣很輕,但出口卻是平地驚雷:“我欲廢除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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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先說兩稅法實施的背景。

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調製的破壞與兩稅法的產生都是一連並起的事情。

(一)均田制瓦解

北魏出現的均田制發展到唐代時已達300餘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暴露其嚴重的缺點,逐漸遭到了破壞,終至瓦解。促使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點:

首先,人口增長太快,土地不敷分配。唐初實行均田制時,正值戰亂之後,人口銳減,大量土地閒置。因此就有足夠的土地實行計口授田。但隨着政治的穩定,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安定,出現“貞觀之治”、“開元盛世”這樣的盛世局面,人口迅速增加,荒閒土地逐漸減少,已經沒有足夠的土地用以計口授田。從唐立國到天寶十四年的100多年內,不管是戶數還是口數都處於急增狀態,而土地面積幾乎沒什麼變化。到開元十四年,不論寬鄉狹鄉,普遍授田不足。已授田大多數是永業田,而口分田畝數很少。可見均田制的實行已產生了嚴重的困難。

其次,土地零散分割是均田制遭破壞的技術方面的原因之一。均田制實行的過程中,不斷地授田還田,土地被人爲地分隔開,一戶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處,這就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

再次,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還有因私有土地的擴大而造成的土地兼併。均田制下的土地制度是國有和私有兩種成份的拼湊體,也就是說這種土地制度同時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形態,且公私並立的格局歷代沿襲。土地私有成份的存在,就必然會產生土地買賣的現象。北齊時,土地買賣的現象就非常嚴重。隨着私有土地的擴大,到唐代不僅永業田可以買賣,口分田也可以買賣,且合法化。這從唐初均田令中可以得到證明:“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狹鄉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 不在限制範圍內。這些法令就使得土地非法買賣與合法買賣一樣,與日俱增,土地兼併之風日盛,均田制敗壞殆盡。

最後,農戶逃亡人口變遷也是導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項重要因素。均田制的順利實施需要有詳盡的地籍與戶籍作保證,記錄每戶耕地的還授情況。但唐中葉以後,戰爭頻繁,動亂不堪,所有現行制度均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地籍與戶籍大多被戰禍毀掉,豪強乘機侵吞土地,造成“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的局面。

均田制終於在唐德宗時徹底瓦解了。一個制度安排的效率極大地依賴於其他有關制度安排的存在。對土地買賣限制的放鬆,土地兼併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壞的直接原因,其隳壞的根本原因則在於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國有性質與封建社會時期生產資料總體(包括土地在內)的私有性質之間的矛盾和鬥爭。歐陽修所謂的“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爲兼併,租庸調之法壞而爲兩稅”,一語道破了均田制瓦解的實質。由此可知,均田制瓦解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租庸調製也必將難以維持。

(二)租庸調製破壞

租庸調作爲重要的稅制,自武德二年(619年)頒行迄建中元年(780年)兩稅法實行之前歷時160餘年,其主要內容如下:1、“課戶每丁租粟兩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兩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不得過五日)”。2、“凡水旱蟲霜爲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3、“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若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州縣申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有精誠致應者,則加優賞焉。”陸贄將租庸調法歸納爲:“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由此可見,租庸調法是建立在均田制維持不墜、戶籍清楚確定這兩個基本條件之上。其中“戶籍確定”又是保證均田制有效運作的先決條件,一旦均田制遭破壞,租庸調法也必隨之崩潰。

(三)兩稅法的產生

安史之亂的破壞使唐政府“府庫耗竭”。而在安史之亂的同時,全國的大小起義不斷,南方有袁晁、方清等大規模的起義;北方的小股農民起義也層出不窮。加之藩鎮割據混戰,唐政府處於風雨飄搖之中,統治政權隨時有崩潰的可能。在此形勢下,唐統治者爲了維護統治,最迫切的問題是解決財政來源。在制定新稅制的過程中,他們看到自唐初實行的地稅一直比較穩定。唐初除實行租庸調製外,還有兩種附加稅,即戶稅和地稅。其中“地稅”是指貞觀二年(628年),唐政府命令天下州縣建置義倉,規定王公以下的土地畝稅二升,以備凶年。中宗以後,國家財政日益拮据,義倉存糧全部用作填補政府的虧空。就這樣義倉糧成了國家的一項重要稅收,連名稱也改爲“地稅”。到天寶年間,地稅和戶稅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佔有一定比重,成爲向兩稅法過渡的先聲。終於在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在戶稅和地稅的基礎上制定了兩稅法,在全國推行。

二、兩稅法內容

兩稅法包含了極其豐富的的內容。

“兩稅”之得名系由收稅時分夏秋兩次徵收而來。“兩稅”之名也不是楊炎的獨創,早在玄宗時就有文獻記載,《唐會要·租稅上》載:“天寶九載十一月敕,自今以後,天下兩稅,其諸色輸納,官典受一錢已上,並同枉法贓論。”這裡的“兩稅”是指租庸調,與後來“兩稅法”的“兩稅”不同。楊炎只是引用“兩稅”的名稱,“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適即位,採納楊炎的建議,推行兩稅法。其具體內容如下:“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爲準而均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分析這段文獻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兩稅法的內容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原則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楊炎制定的“量出制入”的稅收原則,打破了從西周以來的“量入爲出”的傳統財政稅收思想。“量出制入”就是根據國家的財政支出數,匡算財政收入總額,再分攤給各地,“賦於人”,意在限制濫徵苛斂,減輕人民負擔。在兩稅支出額制定時,“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爲準”,旨在給統治集團制定一個稅收的限額。

(二)徵稅對象

“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兩稅法以戶稅、地稅爲基礎,不再區分住戶和客戶,所有“見居”人口都成爲徵稅對象。對於不定居的商賈遊販,“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商稅從此就被作爲國家賦稅的一個正常的組成部分,在財政制度和財政思想上被肯定下來。其他如皇親國戚、官僚地主、衣冠形勢戶等也都成爲納稅對象,不再享有免稅特權。這充分說明兩稅法擴大了徵稅面。

(三)徵稅標準

“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租庸調是“丁身稅制”,徵收以人丁爲本,而兩稅法則“舍丁稅地”,“唯以資產爲宗”,“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稅額按照田畝和資產的多寡來確定。兩稅法是由地稅和戶稅發展而來的,地稅來源於土地,戶稅是按資產來確定,而土地依然是資產的主要內容。從理論上講,這種“計資而稅”的制度,較按人丁平均攤派的舊制度合理的多,對無地少地的居民較爲公平。雖然劃分戶等中會出現高低偏差,但仍有一定依據,“以貧富爲差”。兩稅法還特允“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制放免”。

(四)賦稅的期限

“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兩稅法在納稅時間上規定“俗有不便者正之”的靈活性,一年分兩次徵收。徵收時間明確,改變了過去徵稅時間長,工作效率低的狀況。

(五)徵收物品

兩稅法以前,作爲正稅的租庸調完全交納實物,僅作爲其補充的戶稅交納銅錢。兩稅法完全以錢來作預算,用錢計定後,再折納成實物。陸贄在談到兩稅法時也說:“定稅之數,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 貨幣經濟發展要求財政交納也以貨幣形式較爲便利。兩稅徵收採取這種手段也正反映了當時貨幣經濟的發展狀況。貨幣代替實物納稅是對租稅制發展的一個推動。不過因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侷限,兩稅法並沒有完全擺脫谷粟等實物,而是“定稅計錢,折錢納物”。因此兩稅法的徵收手段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又有時代的侷限性。

(六)徵收的稅額及稅率

兩稅法規定不分土戶和客戶,一律以定居爲依據,至於行商則按三十分之一納稅。其稅額的計算基礎,是以大曆十四年(779年)墾田總數所應交納的錢穀總額分攤到個州縣,按各戶貧富等級徵收。其中“田畝之稅”部分,仍按上述規定由納稅人繳納稅額的標準。

(七)簡化稅制

“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 兩稅以前,各種稅種的徵收時間、徵課客體、徵收次數均有不同。官府不斷催收,人民不斷交納,雙方均不勝其煩。兩稅法是合各種賦稅爲一體的稅收制度。它以地稅、戶稅爲基礎,把其他各種雜稅吸收進來,統統以兩稅的形式來徵收,所以王夫之稱其爲“法外之法,收入於法之中”。兩稅法時,規定“其比來徵科色目,一切停罷”,“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兩稅法中明確規定租、庸、雜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徵收。納稅項目比以前減少,納稅時間明確集中,納稅手續簡便易行,使唐代賦稅的徵收發生巨大的變化,故當時人說“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負擔並未因此減輕,卻可省去許多交納催索的紛擾。

從以上可以看出,兩稅法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即把土地作爲封建政府徵稅的依據。地稅,明顯是履畝徵稅;戶稅,主要是依據資產(不含土地)來徵收,而這與土地聯繫甚緊。地主佔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積聚的其他資產也就越多。所以從本質上講,戶稅只是依據土地徵稅的變象。總之,無論是“地稅”或“戶稅”都說明了土地已開始成爲稅收的主要依據。

換而言之,稅制實現了從“丁身稅制”到“舍丁稅地”的轉變。可以說,兩稅法開創了一個新的稅制時代。以後各代丈量田畝制度的實行,則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稅制。北宋熙寧五年王安石的變法中有一重要內容——方田均稅法,清丈全國土地,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質好壞分爲五等,均等稅額高低。這無疑是對履畝徵稅的完善。

到了明朝,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時,更是如此。張居正認爲當時財政危機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隱佔田地,逃避賦稅,“豪民有田不賦,貧民曲輸爲累”。爲解決該問題他於萬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凡勳戚莊田、民田、職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萬曆九年,清查結果是,全國總計田畝數7,013,976頃,大大超過了明以前的稅田總數。

清查丈量全國土地,這在兩稅法實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要知道,漢光武劉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後還是以失敗告終。而宋代以後清查土地卻非常順利,就是因爲兩稅法實行以後都是以土地的好壞來確定稅額的。

上述情況,影射了唐統治者在兩稅法的條例規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爲稅收依據的精神。後來歷代統治者丈量田畝制度的實行,又繼續發揚了這一精神,這就使“舍丁稅地”制逐漸確立和發展。

三、兩稅法的影響

兩稅法的制定及其頒佈實行,是中國封建賦稅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這一變革,適應了當時封建土地關係的轉變,對唐朝後期社會有着深刻的影響。

(一)從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擴大了納稅面,政府財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實行租庸調製時,課戶是主要納稅對象,那些皇親國戚、有品級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而且貴族官僚庇廕着大批的客戶,也不承擔賦役。

兩稅法規定,不論主戶客戶和享受免稅、免役特權的不課戶以及不定居的商販,都一律負擔稅收。唐朝政府爲擴大納稅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覈戶口。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朝廷共清查出主戶一百八十萬戶,客戶一百三十萬戶,一律編入當地戶籍。於是納稅戶隨之大量增加,從而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唐朝在租庸調製破壞以後,國家財政收入沒有保障。兩稅法規定數額徵收,實行統一的稅制,使國家賦稅收入在相當長時期內比較穩定,這對戰亂後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是有利的。實行兩稅法後,政府財政收入每年達到三千萬貫以上,比實行兩稅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這就改變了財政上長期窘困的狀況。

其次,均平了納稅的負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兩稅法的徵收,不再以丁、戶爲準,而是以資產、田畝來計算,“以貧富爲差”。正如當時陸贄所說“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從法令規定上來看,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土地是資產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當時詔令也承認“據地出稅,天下皆同”。大中年間詔書也稱,貴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擔的稅也相應多。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自耕農民身上的狀況,並且由於停止了兩稅之外的苛斂,也緩和了當時已經尖銳的階級矛盾。

再次,起到了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安史之亂後,中央統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據勢力滋長,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面。地方藩鎮特別是河朔三鎮“戶版不籍於天府,稅賦不入於朝廷”, 嚴重地影響到國家的安定和統一。兩稅法消除了財政上的混亂,打擊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鎮割據勢力,使中央經濟力量得到加強。

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兩稅法實行以後,“人不土斷而地著,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自是輕重之權,始歸於朝廷。”隨後朝廷制定稅收的分配辦法,將地方財權進行分割,分爲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爲入,定額以給資”。上供,即地方上輸送到朝廷的財賦,收回了在安史之亂中喪失的部分財權,從而爲平息藩鎮之亂提供了物質上的保證。憲宗元和年間(806—820年)中央利用實行兩稅法積累起來的財力,展開對藩鎮的鬥爭,維護中央集權。

(二)從經濟方面分析

兩稅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調法遭到徹底破壞以後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稅制,它適應了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古往今來,不少歷史學家對兩稅法給予肯定的評價。例如,楊炎同時代的杜佑高度評價了兩稅法,他認爲在兩稅法實行以前,征斂多名,且無定額,貪吏橫行,因緣爲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權有勢的人,千方百計逃避賦稅,沉重的賦稅負擔,落在了貧苦的農民身上。自兩稅法後,“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製。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馬端臨把兩稅法實行前後的情況進行對比後,認爲兩稅法雖“非經國之遠圖,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舊《唐書》的作者也都稱讚兩稅法,認爲兩稅法實行後“天下便之”。同時,兩稅法的實行還起到了緩和階級矛盾、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併爲憲宗削平方鎮之亂提供了條件。隋唐時期,江南經濟發展很快,安史之亂時,江南地區沒有直接遭受大的戰禍,兩稅法的推行,又促進了江南經濟的發展。所以兩稅法施行以後,唐朝的財政收入幾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萬戶的人民身上。

僅就水利來說,如李皋爲荊南節度使時,修塞漢代廢壞的古堤,“廣良四五千頃,畝收一錘”;孟簡爲常州刺史時,“開漕古孟瀆,長四十里,德沃壤四千餘頃”。又如於頔爲湖州刺史時,境內有西湖,“溉田三千頃,久湮廢,頔命設堤以復之,歲獲秔稻蒲魚之利,人賴以濟”;淮南節度使李吉甫,“於高郵縣築堤爲塘,溉田數千頃”;江西觀察使韋丹,築堤捍長江水,“凡爲陂塘五百九十八所,溉田萬二千頃”。這些水利工程促進了江南農業生產的發展。當時,江淮一帶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如江淮一帶是:“淮海奧區,一方都會,兼水陸漕輓之利,有澤漁山伐之饒,俗具五方,地綿千里”;浙西的湖州,出產“貢橘柚纖縞茶、紵”等物,“舟車所會,物土所產,雄於楚越,雖臨淄之富不若也”;潤州也是繁富之地,“大江具區惟潤州,其藪曰練湖,幅員四十里,菰蒲蓤芡之多,龜魚鱉蜃之生,厭飫江淮,膏潤數州”;浙東地方是“機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間繭稅魚鹽,衣食半天下”。

正是由於當時江南經濟的繁榮,才能負擔起唐王朝沉重的賦稅任務。兩稅法施行後,在莊園經濟發達的基礎上,手工業和商業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尤其商品交換,表現得更加活躍,這是因爲莊園經濟的分工,經濟作物增多,手工業生產擴大,促進了商業的繁榮。唐朝中、後期,農業、手工業和商業在以前發展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唐朝的封建政權,正是依靠江南地區的殷富財力得以勉強維持。

從社會生活方面分析。以兩稅法爲主體的賦稅制度變革,對唐代農民家庭和農村生活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新的賦稅制度下,農民的家庭結構、經營模式和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商品性農業和農產品商品化迅速發展,商品交換的場地也開始向城市轉化。這些變化對唐代農村生活、城市經濟以及國家稅收結構等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兩稅法對農村戶口和農民家庭結構的影響。兩稅法對唐代戶口增長起着積極的作用。首先,由於農民安心生產和生活,有利於人口恢復和增長,大量脫籍戶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戶口迅速增加。其次,兩稅法以貨幣爲主要徵稅方式,改變了租庸調下的僵化體制,農民家庭經營方式逐步多樣化,對其家庭人口結構的變化起了促進作用,唐後期聯合家庭明顯多於前期,這與農民經營方式的改變有很大的關係。第二、兩稅法對農村經濟生活的影響。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固定的收稅模式,“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貨幣成爲稅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徵發徭役也以僱爲主,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放鬆了。正如陸贄所說:“變徵役以招僱之目,換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時,唐後期一些統治者也認識到商業和手工業在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將其與農業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認爲“通商惠人,國之令典”;陸贄也雲:“商農工賈,各有所專,凡在食祿之家,不得與人爭利”。唐後期農村經濟生活中一個重要現象,就是農產品商品化和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寬鬆的政策爲農民從事多樣化經營提供了保障。這樣一來,農民爲完成國家賦稅和養家餬口,擴大了以農業爲主體的多種經營;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也棄農經商,或靠傭工出賣勞動力維持生計。農民從事多種經營,促進了唐後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宣宗大和年間,京畿地區“百姓多端以麥造面,入城貿易”;除了糧食生產和買賣外,農民還從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種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產。

這些在唐代的詩詞中屢見不鮮。此外,漁業在唐代後期也發展迅速。專業漁民及半漁半農之家在江南地區人口總數中佔很大比重,鹹通時期詩人周繇說江州地區“鄉戶半漁翁”;杜荀鶴也說益陽縣“戶口半漁樵”。漁民捕魚除自食外,還出賣以貼補家用,充添稅款。因此,臨近河湖之處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魚市。

農民除從事農業生產外,也大量從事商業活動。由於兩稅法不再抑制土地兼併,因此兼併現象更爲激烈,出現了“農人日困,末業日增”的現象。唐代後期商業的迅速發展不是偶然的,其社會基礎是大量的農民從商隊伍。正如後人王欽若所評價的:“農畝益去,人趨其末以爲活。”農民亦農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甚至專門從事商業活動,或者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

張籍在《賈客樂》中寫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復東,姓名不在縣籍中。農夫稅多長辛苦,棄業長爲販賣翁,”體現了“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的社會現實。

雖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農民家庭中仍佔有不可動搖的地位,但相對均田制下的農村來講,商品生產和交換是大爲發展了,並且爲宋代的商業繁榮打下了基礎。農民還從事手工業生產,主要集中在紡織業、製茶業、礦業等需要勞動力較多的行業。

由於農村中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僱傭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或農閒時無事可做的農民就成爲勞動力的主要來源。他們長期或短期出賣勞動力,甚至進城打工,以養家活口。傭作坊是僱傭勞動力的集聚地,茅山陳生就曾“到傭作坊,求人負擔藥物”中唐時期的兩稅法改革對唐代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

它統一了稅收,使農村生產和生活趨於安定,從而穩定了安史之亂後農村的混亂局面,並使這一新局面延續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現了“元和中興”的繁盛時期。杜佑稱讚兩稅法是“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它使農民“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兩稅法是唐代稅法改革的最終成果,奠定了其後1000多年間中國農村經濟的基本面貌,對中國農村家庭和農村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但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稅外加徵,使人民負擔逐漸加重。本來按照制度,各項賦稅均已納入兩稅之中。事實上兩稅法行之未久,政府財力就出現匱乏,於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徵稅課,以增加稅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軍興,增商稅爲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請在本道兩稅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並下令各道一體實行。貞元八年(792年),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隨後兩稅數額不斷提高。

其二,配賦不均。兩稅法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爲準,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舊有數額進行攤派。但由於戰亂,田畝數變化很大,而仍以舊額攤派賦稅,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錢納物致使人民負擔隨幣值的波動而波動,不穩定。兩稅法實行初期,錢輕物重,物價較高,後來由於物價不斷下跌,貨幣稅額不變,造成錢重物輕,人民負擔就自然加重了。陸贄上疏說:“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於二矣。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此則人益困窮。”

正是在各方面壓力之下,兩稅法在實行20餘年以後,以錢計稅的做法漸漸被取消,還原爲過去的實物計稅。其實,在唐中期已有開始從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轉化的趨勢。既然出現貨幣地租這樣一種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統治者利用。

其四,資產難以估算。兩稅法是按照戶等納稅,唐朝三年一定戶等。三年之中,戶等升降很大,戶等不能隨時調整,而戶等依據資產而定,資產有動產和不動產之分,動產的數額也很難準確估算。這使得兩稅法的漏洞很大。從本質上說,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不是兩稅法特有的,根源在於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會根源存在,任何稅制改革都難免類似的命運。

另外,兩稅法對北方民戶遷徙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衆所周知,安史之亂時期是我國曆史上繼魏晉南北朝之後的第二次民戶大遷徙時期,以北方民戶南遷爲主。關於該時期民戶遷徙的原因前人做過很多的研究,資不累述。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安史之亂平定後,兩稅法實行時仍有民戶遷徙,而且規模越來越大。

陸贄在德宗元年間《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奏議中指出:“唯以舊額爲準,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歸附益衆。”從陸贄的話中,我們不難看出,安史之亂後的民戶遷徙與兩稅法的實行有着必然的聯繫。建中元年施行兩稅法時,朝廷規定“每州各取大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錢穀數最多者,便爲兩稅定額”。而且“大曆中非法賦斂,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之類者,既併入兩稅矣”。

這樣兩稅法實行後,各道、各州每年上繳朝廷的賦稅,不僅是大曆14年中上繳最多的一年的稅額,而且將過去臨時攤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負擔加重,對定額重的地區尤爲不利。各道、州的定額有輕有重決定於舊額的有輕有重。

問題在於實行兩稅法時簡單地以舊額爲徵收的定額,沒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平衡。陸贄指出“謀始之際,不立科條”,使臣至各地又“專行其意”,“逮至復節於朝,竟無類會裁處”,“其於踳駁,胡可勝言!”

這就是說,黜陟使在出發前並沒有統一規定,只有黜陟使主觀決定,回朝覆命時,又沒有加以平衡,結果乘桀錯雜就不待言了。以輕重不一的舊額爲定額,勢必造成“舊重之處”民戶流向“舊輕之鄉”,這是兩稅法後民戶遷徙的根本原因。以舊額爲定額,對“舊重之處”的長吏是個極大的壓力,迫使他們想出對策。

“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正稅,減克料錢(即罰俸),只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這以渭南縣最爲典型。李渤指出:“渭南縣長源鄉本有四百戶,今才四十餘戶;閿鄉縣本有三千戶,今才一千餘戶。其他州縣,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於攤逃,約十家內有一家逃亡,即攤賦稅使九家共出。稅額長定,有逃即攤。……逃攤之弊,戶不僅不休。”將逃戶的攤在未逃戶頭上,使原已重的賦稅更爲沈重,勢必使更多的民戶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見,“攤逃”是兩稅法後民戶外徙的一個重要原因。攤逃的根源仍在於“以舊額徵稅”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爲其殿最”,即以戶口增減爲考察各州刺史政績的依據。這樣,增減戶口就成爲各道觀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問題,結果就出現了各道、各州之間爭奪民戶的競爭。例如:貞元年間有些“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假之”。在元和年間,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爲增益”。這都說明兩稅法後地方長吏不僅招引浮寄客戶,甚至傾誘鄰境的土戶,以增加本地的戶口數量。這也是兩稅法後促使民戶遷徙的一個原因。

兩稅法後大量民戶離鄉背井,流向“舊輕之鄉”,進一步改變南北人口比例,還對唐後期社會生活帶來巨大影響,使得國家編戶大爲減少,浮寄客戶大量增多。這不僅有社會現實客觀因素的存在,還有地方長吏的主觀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後者則有點匪夷所思。

兩稅法後,大量編民轉爲浮寄客戶,並且不編入戶籍,地方長吏隱瞞戶口。饒有趣味的是,地方長吏這種行爲竟被時人視爲德政加以頌揚,且這種情況在兩稅法後十分普遍。各州長吏隱瞞戶口之事,並非個別地區,亦非一時的現象。

穆宗長慶年間(821-824年)韋處厚指出:“今所在戶口,都不申明實數”。他解釋說:“兵興以來,垂二十載(按:係指貞元十五年朝廷討吳元濟一事,至長慶年間,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濟,免至流離者,實賴所存浮戶相倚兩稅得充。縱遇水旱蟲霜,亦得相全相補。若搜索悉盡,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長吏將外來的浮寄客戶隱瞞起來,目的是如遇災害,土戶無力負擔賦稅時,就可以從浮寄客戶身上徵收一些錢物,以分擔土戶過重的負擔,度過難關。前揭越州貞元十年應進的綾榖中途散失,長吏準備“請新來客戶續補前數”就屬此類。這也就是被當時人視其爲德政的原因了。兩稅法後的民戶遷徙還直接造成浮寄客戶從事工業者日益增多。自兩稅法以後,有衆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僑寄”。這些人在京畿、廣陵、揚州等繁華都市,從事工商業活動,活躍了唐後期的社會經濟。

如果說安史之亂,後浮寄客戶從事工商業,還是星羅棋佈地散在各地,那麼,兩稅法後,他們就成幫結夥地集中在一些繁華都市。在盩厔縣,他們竟然“多於縣人十九”;而揚州的僑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礙了揚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兩稅法後浮寄客戶較前大爲增多。不言而喻,他們是兩稅法後大量外徙民戶的一部分。

總的來說,在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社會,有三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稅制改革,即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畝”。其中兩稅法是最具開創性的一次變革,明清賦稅變革只是在其基礎上對落後稅制的完善和補充而已。

儘管兩稅法在實施中並沒有減輕人民的賦稅負擔,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現打破了自西周以來傳統的財政思想,實現了從“丁身稅制”到“舍丁稅地”的巨大轉變,開創了一個新的稅制時代。

兩稅法中體現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財政原則不僅在當時,而且在現在也有重大的意義,成爲以後各理財家進行財稅改革所追求的目標。西方經濟學也僅僅是到了1766年亞當·斯密才明確地提出了財政史上的四大原則:“公平,便利,確定,經濟”,至於“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中體現的財稅預算思想也具有獨創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兩稅法的實行是土地兼併改變土地佔有狀況在賦役制度上的反映,也體現出當時社會經濟發生的深刻變化。唐以後的封建社會經濟演變,基本上都是沿着這一歷史趨勢前進。

總之,兩稅法順應了時代發展的潮流,在中國賦稅制度和財政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正因爲如此,兩稅法在實行後的800年裡,一直是封建國家賦稅制度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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