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