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歷來被稱爲人民生活的“安全網”、社會運行的“穩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調節器”,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衡量一個社會的現代文明程度,不僅要看經濟發展,還要看發展成果是否惠及全體人民,人民各方面權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在邁向全面小康的決戰決勝進程中,在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大發展和堅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正確處理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從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一件大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題中應有之義。實際上,這也是中國幾千年文明史上前人早就提出但從未真正實現的一項反映最廣大人羣心願的社會理念。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必須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改革開放以來,隨着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刻轉變,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了由政府和企業保障向社會保障、由職工保障向城鄉全體居民保障的重大變革。
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於1951年,主要覆蓋城鎮企業職工。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勞動保險基金,並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1955年,國家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國家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制度在適當放寬養老條件和提高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作了統一規定,並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所取代。這個歷史階段的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所有的個人福利與生老病死都由企業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階段的保險是“企業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這種保險制度既爲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同時也存在着比較嚴重的問題,它顯然不能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和經濟轉型的需要。總的看來, 1978年以前“傳統社會保障制度”既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一個合理延續,也是中國特殊歷史條件下特殊經濟體制的產物,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爲新中國的工業化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1966年開始的十年“**”對當時的社
會保障制度造成了嚴重衝擊。1978年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扭轉了我國社會經濟的混亂局面,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寬鬆的政治、社會條件。自1978年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政府針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實行了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建立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引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機制,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從黨的十二大到黨的十四大,作爲經濟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對計劃經濟時期勞動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探索時期。這一時期,爲配合國營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和實行勞動合同制,落實企業在勞動、人事、分配方面的自主權,社會保障改革試點主要是立足於通過退休、待業等費用的社會統籌來解決企業負擔畸輕畸重問題。1984年開始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91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嘗試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在養老保險的籌資方面,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制度結構上,確定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在這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個層次是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它是核心,由國家立法,在全國統一強制實施,適用於城鎮各類職工。第二個層次是由用人單位依據自己的經濟情況自主決定量力舉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對第一層次具有補充作用,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個層次是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實施。當時制定這個制度模式的目的是想通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方式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適當分散國家的經濟負擔,並能夠適當積累起一定的基金,促進經濟發展。
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一個最重大的突破是關於個人賬戶的設置;“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實際上就是社會統籌和積累制的結合。另一個突破是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經營要分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保證基金正常支付及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債券,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經過改革試點,1994年頒佈的勞動法專章規定了社會保險。1994年和1996年勞動部先後頒佈《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範建立了社會化
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制度。1995年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以農民個人繳費爲主、集體繳費爲輔、國家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老農保)。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了統一的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規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基金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作出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對原公費、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1994年國務院頒佈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8年又對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爲主體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1999年國務院發佈《失業保險條例》,以法規形式規範完善了失業保險制度,將原來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的“待業保險制度”擴展到所有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將只由企業繳費改爲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頒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範了城市貧困居民社會救助工作;頒佈《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了社會保險費徵繳和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政策,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在原勞動部基礎上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初步理順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從黨的十六大到黨的十八大,以統籌城鄉發展爲顯著標志,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城鄉統籌、全民覆蓋、全面發展時期。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將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作爲一項重要指標,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把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作爲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任務並作出部署。在總結東北三省試點經驗基礎上,國務院陸續出臺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解決農民工、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制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普遍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2003年國務院決定開展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2007年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200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2年底總體實現城鄉低保應保盡保。2009年國務院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到2012年底實現制度全覆蓋。2003年國務院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保障制度,2007年開始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大政府對城市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重點解決城鄉住房困難羣體的住房問題。在此期間,國家還制定實施了支持發展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的政策措施,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