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宏觀改革,涉及政府作爲所有者與公權履行者兩種不同性質職能的分解,但它卻與微觀改革即國有企業改革緊密相連。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與國企改革的進程始終相伴隨,前者爲後者創造宏觀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應着眼於產權化改革。產權化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所有權與市場融合的橋樑與紐帶,也是所有權在經濟上實現的唯一路徑。國家所有權要依賴於所有權權能的分解,即把國有資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處分權等權能通過市場規則讓渡給不同市場主體來行使,並使市場主體都能獲得相應的收益,從而實現國有資產的流動和有效的市場配置。
第一,合理定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國資委自成立以來,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也飽受爭議,問題的焦點在於其角色定位。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法將國資委定位爲出資人,但是實踐中,國資委更多的是履行監管者的角色。大多數時候充當着監管者和出資人的雙重角色。也就是說,國資委既是市場的主體又是市場的裁判,角色嚴重衝突。當這種衝突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係隨之發生改變,兩者的利益將逐漸統一,部委的經濟實體化將不可避免,而國企也就擁有了過大權力,必然會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爲了解決這種衝突,我們認爲必須要使國資委的監管職能定位成監管者,另外成立專門資產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因爲國資委畢竟是一個行政性的部門,從習慣、風格等
方面更有能力來進行監管。定位明確後,可以讓國資委的監管更加獨立,範圍更廣。而專門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應該選擇專業人士出任,督促國企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重擔。當然,這是一個很長的過程,過渡時期,只能是進一步規範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作爲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的性質定位,依法保障其專門性和獨立性。明確政府公共管理部門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將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混同於行政管理職能,形成新的國有資產多頭監管。作爲監管機構,國資委的監管應該更加“純粹”。首先,應根據各類國有資產的屬性和監管特點,加快制定各類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規章,形成比較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涵蓋價格、服務標準、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資源配置等,實現國資監管的制度化、規範化和體系化。其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和麪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及時調整監管措施和重點。最後,監管不同於直接干預,監管者不能直參與國企的經營和內部管理,而是作爲公正、公平、獨立的第三方,爲了讓國企獲得更多的自主經營權利,監管者應該注重設計監管底線,用法律來引導和規範國企的行爲,在監管合格的範圍內給予國企最大的自由和獨立,一旦觸犯底線,必當重罰,以儆效尤。這樣才能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
第二,堅持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改革方向,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要求,
持續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一是繼續推動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與企業脫鉤,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二是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大力推進國有資產資本化,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爲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三是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職能,以產權關係爲紐帶,落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各項法定職責。四是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圍繞進一步規範政府、國資監管機構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係,健全國家出資企業投資管理、財務管理、產權管理、風險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五是建立科學的企業業績考覈指標體系,不斷完善分類考覈制度,提高考覈指標的導向性和針對性。
第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按優先順序,可以分三個階段推進:第一階段(2013~2015年)有兩個改革重點:一是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有條件的可直接上市,爲下一步國有資產資本化創造條件;二是明確不同行業國有資產的職能分類,在職能分類的基礎上,制定國有資產經營模式和治理方式改革方案。第二階段(2015~2017年)的改革重點:一是實施新的國有資本運營模式和治理結構;二是編制各級政府資產負債表,將國有資產和財政收入合併,研究兩者間的轉化關係。第三階段(2018~2020年)的改革重點:形成在職能重新界定基礎上的國有資產運營模式和治理結構,實現提升國家能力和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