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崇煥死了,崇禎的麻煩纔剛剛開始——陝西發生了大規模的民變。
這場民變來勢洶洶,頑強不息,最終導致了明朝的滅亡。
這次民變雖然“源遠流長”,但其主流起點是崇禎元年(1628年)七月,陝西定邊營逃卒王嘉胤聚衆在府谷起事。
王嘉胤起事引發連鎖反應,安塞“響馬”高迎祥、清澗王左掛、漢南王大梁等也紛紛率衆造反。此後民變就像雨後春筍,層出不窮,李自成、張獻忠約在1630年前後也加入了民變的隊伍。
對於這場滅亡明朝的民變,應該如何認識?它發生的原因是什麼?性質是什麼?講述這段歷史之前,我們應該首先弄清這個問題。
關於民變的原因。
我認爲自然災害以及官員腐敗只是一部分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崇禎大規模清洗造成的政治亂相是引發民變的重要因素。
不可否認,崇禎初的民變與歷史上的民變有共同的地方,都有災荒、腐敗、壓迫等因素,但是以中國幅員之大,東南西北各地不可能年年都風調雨順,可以說局部災荒很常見,雖然史書對於災荒的記載觸目驚心,可是隻要是災荒就沒有好看的。
一般由災荒引起的民變,只要賑災得力,是可以平息的。然而崇禎朝雖也盡力賑災,卻收效甚微,民變愈演愈烈。
至於統治階層的腐敗,對人民的壓迫,在整個封建社會都大同小異,崇禎朝也並不比其它朝代更甚。
民變發生的時機,正是崇禎大規模清洗朝臣的時候,平反後的東林黨人致力於報仇雪恨,與魏忠賢集團有瓜葛的大臣則人心惶惶,整個朝廷陷於癱瘓,無人過問題政事,**的社會面控制力下降,對軍隊的管理也日益鬆散,士兵頻頻發生譁變,流入社會的逃兵點燃了民變的星星之火。
這是民變發生的直接原因。
關於民變的性質。
我認爲民變的性質不是單純的農民起義,而是譁變的軍人脅裹難民,流動掠奪,並以此爲職業的一種變亂,其造成的社會破壞性十分巨大,不值得提倡和美化。
明朝中期以後,人民起事時有發生,但是崇禎初年發生的民變與以往的民變有質的不同。譁變的士兵是引發民變的直接因素,也是整個民變過程的組織者和骨幹力量。
民變的首領大多有軍事背景:王嘉胤是長城邊的定邊營逃卒、王左掛、張獻忠是延綏逃卒、神一元是遼陽逃卒、李自成是驛卒。
譁變的士兵既無土地等生產資料,也沒有什麼勞動技能,只有發揮軍事特長,聚集饑民衆落草爲寇。
邊兵狡黠兇悍,具有一定的軍事素質、較強的生存能力和組織能力。邊兵的這些特點使明末的變亂從一開始就呈現出範圍廣、發展快、戰鬥力強、難以撲滅的特點,這與以往的農民起義有所不同。
應該說飢軍和饑民都是封建社會的受害者,他們造反有逼上梁山的一面,也有反抗壓迫的正義一面。但是誰又能說受害者所做一切就天然就是合理正義的呢?受害者就可以爲所欲爲呢?
按照我們現有的觀點,人們可以按照生產要素進行分配,在農業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地主有憑藉土地分配的權利,因此,不能認爲地主收取地租就是剝削,只有當地主收取的地租超過必要的限度,纔算是剝削。這個度如何確定,還是應當由供求關係來決定,任何社會也無法做到絕對公平。
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財產也因該受到保護,那種吃大戶,搶地主的行爲,並非天然就是合理的。
明朝末年的民變未必不以平民百姓爲侵害對象,而明**也未必沒有保護人民羣衆的一面。
另一方面,民變領袖不配合**,不接受招撫安置,不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問題,而是以劫掠爲職業,樂此不疲,他們像遊牧部落一樣,四處流動搶掠殺人,嚴重破壞社會生產力,給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很大威脅,即使是在豐年也製造出災荒和災民,脅裹災民源源不斷加入,使社會長期得不到安寧。
因此民變也帶有流寇的性質。
歷史不因人而異,不因人設事,它就在那裡,等着人們去認識。那種把歷史事件簡單化,輕視古人的看法,十有八九是不全面的。
歷史學的主要任務是恢復歷史原貌,其次纔是討論是非成敗,“客觀公正”是最高原則。
基於上述認識,本書在提到這場變亂時,不使用“農民起義”一詞而使用“民變”,不使用“農民軍”一詞而使用“民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