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

【新《條例》】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原《條例》】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屬於重申的內容。這裡涉及一個新詞語“幹部備案”。什麼是幹部備案?簡單地講,幹部備案是指黨委(黨組)對管理範圍內的部分幹部的任免事項,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黨組)進行報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各級黨委(黨組)都應當制定本級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和幹部備案職務名單。凡列入備案名單的,下級黨委(黨組)在作出任免決定時,都要向上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根據有關規定,凡列入備案範圍的幹部,都要及時將備案材料上報組織(人事)部門。正職的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等。副職的任免備案只報送幹部任免審批表和任免通知。

幹部備案是加強幹部隊伍宏觀管理,健全和完善幹部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既有利於黨委(黨組)對下級幹部任免進行監督檢查,又有利於深入考察瞭解幹部,拓寬知人渠道,廣泛發現和掌握人才,便於更好地選拔和使用幹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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