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原《條例》】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黨委(黨組)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程序。新《條例》和原《條例》都對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重點強調了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爲了更好地讓與會人員瞭解任免幹部的情況,需要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這些介紹通常需要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第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發表自己的意見,或者提出疑問,這是民主決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這是集中決策的過程,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符合黨章的要求。

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增加了一點,即“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體現了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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