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

【新《條例》】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範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

【原《條例》】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範圍執行。

【釋義】本條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區分個別提拔任職的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不同情形,分別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可以適當調整的情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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