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範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原《條例》】無。
【釋義】本條屬於新增內容,主要是強調依法選舉和依法任免黨政領導幹部,再次體現了我們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基本方略。綜合目前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時應當遵循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干規定》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