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一)黨委成員;(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三)紀委領導成員;(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原《條例》】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一)黨委成員;(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三)紀委領導成員;(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釋義】本條完善了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的參加人員範圍,新增個別談話推薦的參加人員範圍。新《條例》將原《條例》中“民主推薦”改爲“會議推薦”,定位更加準確。

此次修訂新增了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範圍,即“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新《條例》更精準地定義了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參加人員的情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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