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

【新《條例》】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原《條例》】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

【釋義】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主要強調了“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並具體規定了“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原《條例》中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後備幹部中選拔”一條,體現在新《條例》總則的第三條之中。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是貫徹總則中“五湖四海、任人唯賢”這一原則,重申“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就將選人用人的範圍從黨政機關拓展到企事業單位,包括各種社會團體等。規定“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則是貫徹了總則中“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這一要求。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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