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一、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七條

免職、辭職、降職

導讀

新修訂的《條例》第十一章共4條,主要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免職、辭職與降職相關規定。與原《條例》相比,減少了3條。此次修訂集中在新《條例》就免去官員現職的情形進行了擴充,新提出“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辭職或者調出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三種情形。並明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在領導幹部降職制度中,新增了“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不稱職”這一標準。

一、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七條

【新《條例》】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辭職或者調出的。(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原《條例》】第五十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覈認定爲不稱職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釋義】本條規定了領導幹部免職的具體情形。領導幹部免職制度,是指任免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權限範圍內,免除有關人員所任領導職務的制度。新《條例》保留了原《條例》的兩種情形: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新增了三種情形: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辭職或者調出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但是,刪除了“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覈認定爲不稱職的”情形。這主要是避免“以票取人”現象的發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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