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薦
導讀
新修訂的《條例》第四章民主推薦共9條,主要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民主推薦的方法和程序。修訂後的《條例》對民主推薦進行了合理定位,改善了民主推薦方法,完善民主推薦的參加人員範圍。
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
【新《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原《條例》】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爲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釋義】新《條例》重申了以下3點:一是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二是民主推薦包含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方式。三是民主推薦的結果都是一年內有效。此次修訂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修訂後的《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民主推薦德才兼備、羣衆公認的人成爲領導者,是選拔幹部的必經程序,有利於黨的事業發展。但從近年來民主推薦的情況看,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問題。少數人平時工作不安心、不上心,沒有工作業績,按規定不能入圍推薦“對象”,他們就苦心經營找關係、跑票拉票“入圍”。在實踐中出現了民主推薦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現象,真幹事的幹部有可能會因得罪人而丟票,民主推薦甚至變異成了簡單的以票取人。《條例》中將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且規定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爲民意較差的幹部設置了“門檻”。修訂後的《條例》堅持和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這是把黨管幹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的一個亮點。
第二,對民主推薦進行了合理定位。根據原《條例》,在確定考察對象時由於民主推薦得票率直接反映羣衆公認程度,而且事實上並沒有更多的參考依據,因此民主推薦結果也就成爲確定考察對象的唯一依據,得票率高低成了基本的取捨標準。新《條例》中將“會議投票推薦”改爲“會議推薦”,既看民主推薦,又看日常表現,這樣就促使幹部把心思轉到工作中去了。新修訂的《條例》,由原來主要依據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改爲根據工作需要、幹部德才條件及平時考覈、年度考覈、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民主推薦等情況綜合確定,同時規定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能列爲考察對象。這就使民主推薦迴歸到了其應有的合理地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