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原《條例》】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釋義】新《條例》相對原《條例》發生變動的地方是推薦的人員不再是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而是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這突顯了黨對一把手的重視程度。

民主協商一般採取召開座談會的方式進行。換屆人事安排方案上級黨委審批之後,一般應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非黨幹部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負責人、本地區無黨派代表人士以及各人民團體及有關方面負責人開座談會,向他們介紹黨委關於換屆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黨委關於人事安排總格局的考慮,人事安排方案產生的主要經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通報人事安排方案的內容,就整個方案和具體人選,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進行民主協商時應注意:(1)黨委對民主協商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和組織,注意工作方法。黨委組織部門、統戰部門要切實做好具體工作。(2)堅持發揚民主,誠心誠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民主協商的具體時間安排,應從各地的實際出發。具體時間一般安排在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召開的前幾天進行。(4)在民主協商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如對某一人選,多數人不同意,黨委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告上級黨委。

(本章完)

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二、選拔任用條件第八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二、選拔任用條件第八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六、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六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三、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九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
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二、選拔任用條件第八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二、選拔任用條件第八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四、免職、辭職、降職第六十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六、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六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三、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九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