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原《條例》】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釋義】新《條例》相對原《條例》發生變動的地方是推薦的人員不再是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而是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這突顯了黨對一把手的重視程度。

民主協商一般採取召開座談會的方式進行。換屆人事安排方案上級黨委審批之後,一般應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非黨幹部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負責人、本地區無黨派代表人士以及各人民團體及有關方面負責人開座談會,向他們介紹黨委關於換屆人事安排方案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黨委關於人事安排總格局的考慮,人事安排方案產生的主要經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通報人事安排方案的內容,就整個方案和具體人選,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進行民主協商時應注意:(1)黨委對民主協商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和組織,注意工作方法。黨委組織部門、統戰部門要切實做好具體工作。(2)堅持發揚民主,誠心誠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3)民主協商的具體時間安排,應從各地的實際出發。具體時間一般安排在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召開的前幾天進行。(4)在民主協商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如對某一人選,多數人不同意,黨委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告上級黨委。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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