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條

【新《條例》】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瞭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爲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瞭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爲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覈,強化約束性指標考覈,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爲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瞭解爲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原《條例》】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對黨政幹部考察工作的

標準和內容。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重申了幹部考察德、能、勤、績、廉五大方面,並就每一項的具體考察內容進行了細化。

考察幹部的德,主要是看幹部在政治、思想、作風、紀律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素質,尤其要注重通過對幹部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的考察,瞭解和把握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要重點考察其理想信念是否堅定,政治紀律是否嚴明,在大是大非和關鍵時刻能否做到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能否在黨內生活中切實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否做到慎微慎獨、勤於自省。

考察幹部的能,主要是看幹部的理論政策水平、綜合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管理指揮能力、文化專業水平等。

考察幹部的勤,主要是看幹部是否具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工作是否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任勞任怨;是否具有堅強的毅力,積極進取,百折不撓;是否善於開動腦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開創工作新局面;是否具有求真務實的作風,始終保持同人民羣衆的密切聯繫,尊重羣衆的首創精神,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從基層和工作一線汲取營養,總結經驗等。

考察幹部的績,主要是看幹部在完成任期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通過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採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而取得的工作實績等。對幹部的工作實績要進行科學分析,全面、客觀、準確地加以把握,主要看其是否始終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及其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對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尤其要分析幹部在其所分管的具體工作中所起的直接或主要的作用。

考察幹部的廉,主要是看幹部是否嚴格遵守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有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能否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有無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行爲,有無利用職權爲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爲;能否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有無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爲;等等。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明確了考察工作的具體內容,健全了領導幹部分類考察方式,合理確定了考察評價的重點內容,分別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作出了差別化的規定,建立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考覈評價指標體系。其中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明確要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覈。這意味着考察幹部既看總量又看質量、既看顯績又看潛績,既看做了多少穩增長、惠民生、促和諧的好事,又看做了多少打基礎、利長遠、可持續的實事,引導幹部一張藍圖畫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幹,着力治理“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引導幹部真抓實幹。

GDP主導幹部政績考覈廣受詬病,盲目追求GDP增長,在一些地方導致了環境惡化、產能過剩等問題。2013年以來,中央多次要求,改變“唯GDP政績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地方幹部考覈不再以GDP論英雄,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速度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畫等號。

同時,新《條例》加強了對領導幹部的作風考察以及強化廉政情況考察,強調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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