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原《條例》】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釋義】本條規定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這一條屬於重申的內容。
《條例》規定,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搞好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是主管方和協管方的共同責任,雙方在工作中應主動交流信息、平等協商、互相尊重、密切合作。幹部雙重管理部門、單位調整配備領導班子考察幹部時,主管方要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要積極配合,不要重複考察。考察幹部協管方沒有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後應向協管方通報情況。未經主管方同意,協管方不得單獨進行考察。
考察雙重管理領導幹部擬任人選,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主管方負責組織考察組,向協管方通報考察意圖,邀請協管方參加;擬定考察方案,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瞭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後,共同提出初步考察意見;雙方組織(人事)部門分別聽取彙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黨組)報告。
主管方與協管方對領導幹部任免意見不一致時,應充分協商,經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正職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