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導讀
新修訂的《條例》第八章共5條,比原《條例》少了1條,規定了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的內容。
依法推薦,是指地方黨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中央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有關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的領導幹部人選,或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
依法提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地方黨委在討論決定不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後,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
民主協商,是指領導班子換屆時,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依法推薦、依法提名、民主協商,是黨管幹部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重要手段。
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
【新《條例》】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原《條例》】第四十三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釋義】本條屬於重申的內容。
黨委推薦,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是黨管幹部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在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產生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在具體操作中,由法定提名人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提名,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過程中實現黨委推薦意圖的銜接點。
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其法定提名人爲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大代表。即人大主席團接到黨委推薦書和 “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後,召開主席團會議醞釀、討論,在贊同意見比較一致的基礎上,由主席團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名。人民代表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聯名提出候選人。
需要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其法定提名人爲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黨委提出的推薦人選名單,在充分醞釀協商後,視情況由上述法定提名人向人大常委會提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