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

【新《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原《條例》】無。

【釋義】這一條是新增加的內容。它是對原《條例》中第五十一條“(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的改進和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和完善幹部考覈評價制度,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方法。新《條例》提出在公開選拔和競爭性選拔工作中,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解決簡單以分取人問題,實際上是如何在行政性選拔中科學衡量幹部綜合能力素質的問題。新《條例》的新規定,注重實績、注重綜合素質和一貫表現,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切實做到了管用實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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