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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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選拔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採取公開報名與考試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一種方式。
這次新《條例》相比原《條例》來講,增加了1條,共4條,在內容上也發生了一些改變。如,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條件進行了說明: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原《條例》只講報名與資格審查,新《條例》中增加了“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的規定。
一、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
【新《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原《條例》】第四十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於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釋義】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新《條例》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具體適用情況進行了說明: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新《條例》還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幹部不跨省,主要是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的職位較多,如果廣泛採取跨省選拔,工作量和組織的難度較大;二是我國各地區發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縣情差別很大,而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直接服務於基層地區,需要對當地情況有基本瞭解,省內幹部無疑在這方面具有天然優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