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

【新《條例》】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羣衆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原《條例》】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釋義】本條主要規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的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的條件。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明確了破格提拔的具體條件和基本情形,強調了“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的基本要求,明確了不得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基本條件。

黨員幹部提拔的基本方式有逐級提拔、破格提拔、越級提拔三種。逐級提拔,是指按規定的幹部職務等次或者幹部級別等次的順序提任幹部。破格提拔,是指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寬《條例》規定的任職年限、基層工作經歷、文化程度、工齡等資格要求的限制。要注意,破格提拔破的是任職資格,選拔任用條件的“格”堅決不能破。越級提拔是指超越規定的幹部職務等次或者幹部級別等次的順序提任幹部。通常情況下,只能越一級提拔,且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此前,儘管《公務員法》和2002年版《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的推薦提名、考覈考察、醞釀討論、任免、監督等各個環節作出了程序性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特別優秀”和“工作特殊需要”本身就是“軟標準”,所以在具體的執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尤其是近年來有關年輕幹部“火箭升官”的新聞報道不絕於耳,引起了人民羣衆的極大不滿。新《條例》在堅持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對“特別優秀”和“工作特殊需要”提出了具體的考量標準。《條例》規定,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羣衆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在具體的操作環節,新《條例》明確了“四個不得”的嚴格要求,即“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這些規定,填補了此前在幹部破格提拔上的政策空白,增強了破格提拔幹部的權威性和操作性,對提高黨的幹部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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